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1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永定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7月7日
永定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办法
为规范电力设施建设中的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30号)、市政府《关于支持龙岩电网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偿范围和测算办法
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包含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测算办法见附件1。
二、补偿标准和规定
(一)补偿标准
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按照区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综〔〕4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综〔〕号)有关规定实施。
1.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和边角地按照区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综〔〕45号)《龙岩市永定区征地区片划分表》(附件2)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综〔〕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附件3)、《地上建构物的补偿标准》(附件4)、《相关补偿标准的说明》(附件5)执行。
3.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的林木补偿费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地上建构物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关补偿标准的说明》执行。
(二)补偿规定
1.涉及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以及对在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边角地,按补偿标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涉及临时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根据土地权属依法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给予补偿。上述之外涉及青苗、林木、果树、水田、养殖场等补偿的,根据《龙岩市永定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范围及测算办法》《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地上建构物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关补偿标准的说明》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
2.需拆迁房屋或跨越房屋且限制房屋功能使用的,以及封闭或搬迁采石场、炸药库等,电力设施产权人与当事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偿协议给予补偿。
3.需要搬迁坟墓的,参考所在乡镇公墓购置价格及相关征迁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4.砍伐林木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林木所有人配合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办理采伐手续,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5.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6.电力设施建设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造成损失的,按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涉及拆迁、复建的,根据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
7.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向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树木相关审批手续。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承担按区城市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应当贯彻法治精神,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补偿标准。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经区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
(二)电力企业取得电网工程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征迁工作,按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完成站址征地,清除所有地面植被及地面附着物,同时以永久围栏方式进行围护,有条件的完成站址土方平整,所需资金由电网企业负责。
四、其他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与上级颁布的新规定相矛盾,以上级颁布的规定为准。
附件:1.永定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范围及测算办法
2.永定区征地区片划分表
3.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4.地上建构物的补偿标准
5.相关补偿标准的说明
附件1
永定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范围及测算办法
附件2
永定区征地区片划分表
附件3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表一单位:元
表二
表三
表四
附件4
地上建构物的补偿标准
注:未经批准的其它项目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附件5
相关补偿标准的说明
关于果木种植与地类补偿的说明
1.果树数量如超出合理密植定植标准的,按合理密植定植标准数量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若在同一地块套种两种以上品种,以品种多的作为征收计算补偿。补植的果树,在主果树数量没有达到合理密植定植标准的,其补植的果树可以补足合理密植计算补偿。
3.在荒坡地或其它土地上未按标准、质量规定要求种植的零星果树,实际清点数量未超出合理定植数量的,按原果树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未经批准、未按标准质量规定要求在林地上种植或在发布征地公告后新种、抢种的不予补偿。
4.果树的土地补偿:原地类属山林地并按种植要求开好标准平台的按园地地类给予补偿,未按种植要求未开标准平台的按非经济林地地类给予补偿,已开平台但又达不到标准平台要求的按经济林地地类50%给予补偿;其它地类种植的按原地类补偿;经农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有承包经营合同的工程化果园,经县农业局经作站评估认定后,按评估认定标准给予补偿。
果木幼龄树、初产、盛产的评定说明
1.幼龄树:是指果树定植后至果树投产前的果树。柑桔(芦柑、蜜柑、脐橙)、梨、杨梅、板栗、龙眼等按第五年投产计算;枇杷、柿子、李、青梅、柰、特早蜜柑、柚子等按第四年投产计算;桃等按第三年投产计算;香蕉、葡萄等按第二年投产计算。
2.初产树:是指初投产的果树至盛产期前的果树(一般指种植第四至第六年)
3.盛产树:是指果权达到最高产的时期(从开始出现丰产到产量开始下降为止)
各种果树合理密植定植标准
1.柑桔类:包括芦柑、蜜柑、脐橙等,一般株行距为3×3.5m,亩植60株;柚子:4×4m,亩植40株;特早蜜柑2×3m,亩植株。
2.柿子:一般4×4m,亩植40株。
3.其它杂果:包括桃、李、梅、柰、梨、枇杷、杨梅、番石榴、板栗、金萍枣等果树一般为4×4m,亩植40株。(番石榴计划密植3×3m,亩植80株)
4.香蕉、葡萄:一般为2×3m,亩植株。
5.龙眼:一般为4×5m,亩植33株。
关于各种地类认定与办理程序的说明
1.水田:
(1)有水利灌溉设施的承包责任田;
(2)连续耕种二年以上,征地现状通常以种植水稻为主。
2.鱼塘:
(1)现状有水面,并且具有养殖;
(2)现状有明显开挖,筑有塘坎并且具有养殖(不含山塘水库和围垦的滩涂)。
3.菜地:
(1)由集体分配种植的自留地;
(2)房前屋后以种植蔬菜的土地。
4.其它:
(1)落实分田责任制以前已抛荒的耕地或二年内未复耕的灾毁耕地,按征地时的现状地类认定(如:已生长林木的按林地补偿);
(2)已倒塌的原旧宅基地,现住宅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给予认定(如:已种植农作物的按农用地补偿)。
5.地类认定程序和要求:被征收对象对征收的地类有异议或争议的,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农业部门在提0注“该证与所征地块相符”并签字盖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由乡镇组织村、乡镇征地工作队、国土所、林业站、农业站等相关部门现场确认,并在地类认定确认表册上签字盖章。
关于征地补偿面积的确认
1.征地(除征收林地外)一律采用数字化全站仪进行分户测量并计算确认面积。
2.征收林地(含经济林地)由林业部门根据地形图和林斑图进行实地勾绘并计算确认面积。零星小量面积或可用数字化全站仪测量的采用数字化全站仪测量并计算确认面积。
3.承包证或林权证面积与实地测量或测算的面积不相符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抄送:市工信局,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7月10日印发
关于《永定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文件背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三)《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至第十九条;
(四)省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30号);
(五)市政府《关于支持龙岩电网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11号)。
(六)区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综〔〕45号)
(七)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综〔〕号)。
二、目标任务
区政府于年12月14日出台的《关于印发永定县电网建设工程征地占用地青苗补偿和电网建设工作奖励暂行标准的通知》(永政综〔〕号)已经历了10年。特别是自年以来,我区相继建成kV湖坑变电站、35kV合溪变电站、35kV虎岗变电站、35kV古竹变电站和kV双溪变电站以及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配网的全面改造,电力设施建设蓬勃发展,但在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也面临日益突出的补偿(征地和青赔)问题,规范电力设施建设中的补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三、文件主要内容
《永定区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补偿范围和测算办法
电力设施建设的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主要包含永久性征占用地、临时用地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补偿标准和规定
1.补偿标准
(1)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征占用地过程中形成的夹心地和边角地按照区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综〔〕45号)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综〔〕号)执行。
(3)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的林木补偿费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地上建构物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关补偿标准的说明》执行。
2.补偿规定
制订了八项电力设施补偿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1.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工作,应当贯彻法治精神,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补偿标准。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经区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召开协调会明确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
2.电网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征迁工作,按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完成站址征地,清除所有地面植被及地面附着物,同时以永久围栏方式进行围护,有条件的完成站址土方平整,所需资金由电网企业负责。
(四)其他规定
规定了在执行本实施办法中如与上级颁布的新规定相矛盾,以上级颁布的规定为准。
三、文件可解决的问题
为确保完成市政府电网建设办每年下达的目标责任,扎实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实施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规范各项补偿标准,严防可能出现的“狮子开大口”现象。
龙岩市永定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