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自治区荔浦至玉林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89号)以及《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国土资发〔〕20号)的精神,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荔浦至玉林高速公路(桂平段)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二)收回国有农用地按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三)奖励: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土地丈量、地上附属物(房屋)及青苗核实登记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协议后,每亩奖励元,奖励款拨付到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队)或村(居)委会帐户。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可恢复耕作条件的,根据临时使用年限,按元/年/亩补偿。无法恢复耕作条件的,按征收永久性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元/年/亩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地上农作物、鱼塘鱼因建设急于用地未能收获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作物一造生长期不足正常周期1/3周期的,按区域所在乡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4补偿;生长周期达正常周期1/3以上,不足正常周期一半周期的,按所在乡镇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2补偿;生长周期超过正常周期一半以上的,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2.(1)山药(淮山)按每亩元补偿。
(2)莲藕按每亩元补偿。
(3)种植糖料蔗的按每亩元补偿,果蔗按每亩元补偿。
3.鱼塘鱼补偿:
(1)养四大家鱼的按每亩元补偿。
(2)养名优鱼的按每亩元补偿。
(二)园地青苗补偿标准
1.桑树、草莓、茉莉花:未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
2.茶叶:已种植1年的,按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元/亩补偿;已种植3年以上的,按元/亩补偿。
3.菠萝、青(黄)麻:未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
4.葡萄、万京子:未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
5.剑麻:未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
6.速丰桉:Φ10cm以下(不含10cm)的按元/亩补偿,Φ10cm~15cm的(不含15cm)按元/亩补偿,Φ15cm以上的按元/亩补助。
7.穿心莲:未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元/亩补助。
8.罗汉松、降香黄檀(黄花梨)、檀香树、樟树、桂花树、香椿树等树苗达到合理株数(株)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元/亩补偿,达不到合理株数的,按零星种植的树木补偿。
9.种植铁皮石斛的,移栽费和损失费按元/亩补偿。
10.龙眼、荔枝树:
注:种植龙眼、荔枝树的土地达不到园地标准的,地上龙眼、荔枝树按零星种植的树木相应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但每亩超过合理种植株数40株的按合理株数40株计算补偿。
11.以上没有列入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青苗类,如果属大宗产品,按程序召集相关部门共同集体商讨,并由物价部门按市场价格核定应补偿金额。如属小类产品,参照同类产品补偿。
(三)林地和苗圃的青苗补偿标准
(四)地上零星种植的作物、树木补偿标准
1.芭蕉、香蕉:高为0.3m~1m以下的,每株3元;1m及1m以上未结果的,每株10元;已结果的,每株20元。每亩补偿不高于元。
2.木瓜:木瓜苗,每株2元;1m以上未结果的,每株30元;已结果的,每株50元。
3.杉树、松树、柏树、相思树、玉桂树、八角树、榕树:φ5cm以下的,每株15元;φ5cm--10cm的,每株30元;φ11~20cm,每株元;φ21cm以上的,每株元。
4.桐油树、刺桐树、苦楝树、桉树:φ5cm以下的,每株10元;φ5~10cm的,每株20元;φ11~40cm的,每株30元;φ41cm以上的,每株40元。
5.水葡萄、杨桃树、桃树、无花果树、柠檬树、石榴树、梅子树、万寿果树、柿子树:地径5cm以下的,每株5元;地径5~10cm的,每株20元;地径11~20cm的,每株35元;地径21cm以上的,每株50元。
6.藤类、百香果:1年生产期以下(不含一年)的,每株20元,2年生产期(不含2年)的,每株30元;3年生产期(不含3年)的,每株35元;3年以上生产期的,每株40元。每亩合理植株株,超出合理植株种植按合理植株数补偿。
7.柑果树、橙果树、枇杷树、黄皮树、沙梨树、三华李树、番石榴树、油茶树、人参果树:地径4cm以下(苗)的,每株10元;地径4~10cm的,每株30元;地径11~15cm的,每株60元;地径16cm以上的,每株90元。
8.芒果树:地径5cm以下的,每株10元;地径5~10cm的,每株80元;地径11~30cm的,每株元;地径31cm以上的,每株元。
9.龙眼树、荔枝树:树冠在0.6m以下的,每株10元;树冠在0.6~1m的,每株50元;树冠在1.1~1.5m的,每株元;树冠在1.6~2.5m的,每株元;树冠在2.6~3.5m的,每株元;树冠在3.6~4.5m的,每株元;树冠在4.6m以上的,每株元。
10.柚子树、木菠萝树、榄树、樟树:φ5cm以下的,每株10元;φ5~10cm的,每株80元;φ11~40cm的,每株元;φ41cm以上的,每株元。
11.单竹:每株3元。
12.撑蒿竹:每株4元。
13.甜笋竹:每株6元。
14.担挑竹(勒竹):每株8元。
15.千里香:每株25元。
16.观音麻、榄核莲:每株0.5元。
17.木必子:每株5元。
18.棕叶:每平方米20元。
19.罗汉松、降香黄檀树(黄花梨)、檀香树、樟树、桂花树、香椿树等树苗:每株30元。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附着物和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
(一)产业地、宅基地上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房屋,以及其他生产、生活的合理附属设施,电力通讯设施等按以下标准补偿
注: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
(二)具合法手续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结构):建筑物上部荷载传给钢筋砼板和梁,再通过钢筋砼柱传给基础。此类结构特点主要是钢筋砼柱承重,梁柱(或板柱)共同组成框架形式,墙体仅作为分隔和保温用途,故称框架结构。
2.砖混结构:建筑物上部荷载传给钢筋砼板和梁,再通过砖墙或砖柱传给基础。此类结构特点主要是砖墙承重,也称混合结构。
3.住房建筑室外的厕所、工具房、牛栏、猪栏、养鸡房、库房、生产性使用的生产用房等房屋,只给予拆迁补偿,其用地不计入拆迁安置用地面积,不安排安置用地。
4.各类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以建筑物的外墙为界,按界内面积计算。楼房的按底层面积乘以楼层数为总面积。房屋所伸雨蓬、屋檐、建筑外挑装饰,立面构造柱、梁、外凸线面、块面等(包括预留作为封闭式阳台使用的楼面)均不作为建筑面积计算。阳台三面有墙按楼层高度全封闭,一面开敞的只算一半面积,按楼层高度全封闭式使用的阳台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其余阳台不计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层及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
5.被拆迁户按规划要求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沿街门面宽度不足3米,进深不足5米的必须全部拆除,其沿街门面宽度3米以上(含3米),进深5米以上(含5米),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政府对房屋所在地段(区域)重建要求精神的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进行加固维修或拆除重建及立面整改后使用,否则按政府有关要求整体拆迁。
6.房屋内外的构筑物及设施(包括灶台、水池、盛放杂物的固定架,石台、石凳、地下构筑物、集体和个人已不使用的晒场等)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拆除。
7.房屋拆迁过渡费用按被拆迁主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取得宅基地之后6个月作为拆迁过渡补偿时间。搬家补助,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补助,每户给予两次。
8.已废弃不用的水池、水井、砖窑,不给予补偿,必须自行拆除。
9.属祖居屋的,居住使用的坡屋项瓦面砖木结构建筑,内设楼阁作居室使用,其楼板为木结构,钢砼结构,并且楼层高度最低处不少于2.5米,即屋檐内墙顶面与楼面高不低于2.5米,可按楼屋建设面积一半计算进行拆迁补偿。
10.具有合法手续并正在生产经营的其他工厂、企业能迁移的,按重置价格补偿;不能迁移的,按评估价格补偿。无合法手续,又正在生产、经营的砖厂、石灰窑、瓦窑或其他工厂、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11.征收宅基地补偿安置:不能集中安置的,则对宅基地的安置,原则上由被拆迁户在本集体内自行解决,但必须符合村镇规划,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拆迁户确实已无宅基地的,由征收单位负责出资并征收其他土地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选择货币安置的,宅基地按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他按拆迁建筑补偿标准补偿。
(三)不具合法手续建(构)筑物拆迁规定
1.属于在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其他的构筑物,不给予补偿安置,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2.属集体农民占地建房的,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1)村(居)民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属年1月1日前(年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丈量登记发证)建的房屋视为祖居屋,属主房的,对主房给予补偿安置。
(2)村(居)民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属年1月1日至年1月1日之间(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建的房屋,已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处理但又未完全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给予补偿安置;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处理且配合工作的,可以适当给予补偿安置。
(3)村(居)民在本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属年1月1日之后建的房屋,已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并属主房的,可给予补偿安置;完全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不给予补偿安置,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强制拆除。
信息来源:桂平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