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希望大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消费侵权行为坚决说“不!一起来看看吧~
产业兴则农村兴。年,北流市民乐镇黎春林和黄妹英夫妇承包了20多亩番石榴果场,本以为有了果园后全家能很快过上小康生活,却不料买的肥料为不合格产品,导致果园失收,损失惨重。为此,黎春林夫妇将生产及销售不合格肥料的两家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年8月,北流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了判决。
因施不合格肥料,果园失收果农索赔
黎春林和黄妹英夫妇于年7月15日承包北流市民乐镇某村20.78亩番石榴果场。年10月29日、11月16日分别从化肥销售公司处购买由蓝某化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高浓缩增效肥料9包、12包。年10月30日、11月17日分别使用该肥料后发现整个果园番石榴树出现黄叶、落叶、早熟落果现象。发现果树异常后,黎春林夫妇向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当事三方协商同意,请第三方鉴定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对该批肥料进行质量鉴定。经检验,认定黎春林夫妇购入并使用的由蓝某公司生产,某化肥销售公司销售的某品牌高浓缩增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由于该化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黎春林夫妇番石榴果园年、年四季番石榴失收,经相关部门鉴定,评估损失为35.46万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年1月15日,黎春林夫妇将蓝某化工公司和化肥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因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35.46万元;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深入开展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北流市法院经调查审理,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了黎春林和黄妹英夫妇因购买和使用蓝某化工公司和化肥销售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品牌高浓缩增效肥料,导致果园年、年四季番石榴失收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黎春林夫妇向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使用的某品牌高浓缩增效肥料抽样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年4月15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作出检验结论:抽查产品不合格。
年5月8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黎春林夫妇、化肥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海进行调解。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了由李某海退还元货款及赔偿货款三倍金额合计元给黎春林,鉴定费元由李某海承担的协议。
关于黎春林夫妇主述的使用该肥料后整个果园番石榴树出现黄叶、落叶、早熟落果现象,造成年、年果园番石榴失收情况,法院接到黎春林夫妇起诉后,委托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黎春林夫妇种植的番石榴果树因果实变小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年5月28日,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意见:损失价格为35.46万元。
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果园失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案产品为蓝某化工公司生产和化肥销售公司销售的某品牌高浓缩增效肥料,该产品经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应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黎春林、黄妹英番石榴果树果实失收是使用该产品造成,番石榴果树果实失收与使用该不合格产品存在因果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蓝某化工公司、化肥销售公司已经形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黎春林夫妇番石榴果树果实失收,经法院委托评估,损失价格为35.46万元,评估费元,该评估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应由蓝某化工公司和化肥销售公司连带赔偿。但化肥销售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蓝某化工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北流市法院判决蓝某化工公司和化肥销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黎春林、黄妹英番石榴果树损失36.99万元。案件受理费元由两公司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作者丨陈榕秋
图片丨网络图片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队制作
原标题:《聚焦丨化肥质量不合格,怎么办?可向销售商、生产者追偿》